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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逐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

  阜新,寓意“物阜民丰,焕然一新”,1940年置市。位于辽宁省西北部,东接沈阳市,南邻锦州市,西连朝阳市,北靠内蒙古自治区。全市总面积10326平方千米,其中城市建成区76.5平方千米。下辖2县5区及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市非流动人口173.9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02.9万人。阜新是全国第一个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也是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市之一、“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首批全国篮球城和省级园林城市。

  我市圆满完成辽宁省事业单位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阜新考区笔试工作

  阜新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阜新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阜新市司法局关于征求《阜新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调整阜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10-12-09浏览量:238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任编辑:李艳文字大小:

  按照《辽宁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辽宁省2010年建筑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我市建筑节能行政主任部门,市墙材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办)负责具体协调、管理工作。市公用事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市新建建筑须严格执行节能率65%的设计标准,建制镇新建建筑和新农村建设示范项目执行节能率50%的设计标准。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新建建筑全部实行分户供热计量,供热计量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安装,同步验收。对未同步设计供热计量的建设项目,图纸审查部门不得通过;未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有关部门不得竣工验收备案,不得销售、使用。否则将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完善节能检查及验收备案程序。各建筑设计企业新建项目设计图纸送审时其节能专篇经图纸审查中心审查后,持审图中心审查意见及节能设计专篇文件到市墙改节能办办理节能设计审核检查备案,领取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证,以此备案证领取图纸审查审批手续。同时此证也是节能检查及验收备案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严格执行应用节能建筑材料备案制度。凡阜新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既有建筑节约能源改造)及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各类节能建筑材料,应具有省级以上及阜新市建筑节能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产品)推广、应用备案证书方可应用。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部门要认真监管,严禁质量低劣、技术落后、不符合节能要求及未经备案的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部品要依据有关标准进入复验。对使用不备案产品的建设项目,其预缴的墙改基金不予返退,其工程不予节能验收备案。

  六、加强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使用。大力推广应用新型节能、环保、防火、安全的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推广高新节能门窗、室内采用地面辐射采暖系统及室内发泡混凝土基面保温隔热技术,进户供暖系统材料采取使用新型塑料供热管材。新建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内管网采暖系统宜采用抗腐、耐热、耐压、寿命长、保温性能好的管材,限制使用易腐蚀、热损大、常规使用的寿命短的铁管等管材。

  七、依照国家及省有关建筑节能政策,加强对建筑节能的设计审查,建筑节能工程中的墙体节能、门窗节能、幕墙节能、空调与采暖系统、屋面节能、地面节能、采暖节能、冷热源节能工程及管网节能、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等各项节能工程的管理,使其按国家规范及标准落实到位。建筑设计企业要把实施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作为基本要求,建设项目立项时,必须提出项目建筑节能指标及落实措施,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严格执行,加强对各委托方的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节能设计、降低节能标准;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做设计;实施工程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施工,做好技术交底工作。认真编制建筑节能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加强节能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建设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理。对所采用的节能材料及重点节能部位的施工要严格履行签验程序。工程及产品质量检验部门要严格按着建筑节能检验测试的有关规程进行仔细的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八、严格落实新建建筑分户供热计量保障措施。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和没有与分户供热计量同时设计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可以通过图纸审查。不予节能备案,不予批准开工建设。建筑设计企业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必须单项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填报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表并纳入建筑工程管理程序,未经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节能验收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予以验收备案。严格执行国家、省热计量相关规定及标准。对达不到供热分户计量要求和不预留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及使用不合格供热计量系统的新建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继续施工、竣工,不得验收备案、不得销售使用、不得办理产权证。供热计量装置由供热单位统一安装,统一管理,并保证运行质量。

  九、加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努力配合省住建厅每年的节能检查及市墙改节能办不定时进行的节能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设计标准的实施执行、施工阶段落实情况,节能材料及产品的应用情况,分户供热计量的设计、施工、完工验收及产品质量情况,有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节能信息公示等。落实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的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十、做好节能信息公示。建设及实施工程单位必须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在施工及销售现场设立建筑节能公示牌。公布各项节能指标及措施、材料应用及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重要信息,并作为节能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十一、加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应用工作。自2011年1月1日起,凡条件允许的新建民用建筑应积极采用地源热泵及污水源热泵供热制冷方式,大量应用太阳能光电、光热技术,多层以下住宅工程宜采用太阳能供热水系统并与建筑结构一体化设计、施工。任何物业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居民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装置。建制镇及新农村住房建设积极推广利用太阳能、沼气、秸杆气等新型能源。

  十二、改变我市现行的建筑整体的结构形式。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凡在2011年4月1日后取得土地所属权证的,以及在2011年4月1日前取得土地所属权证但在2011年后动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的结构禁止采用砖混和底部框架抗震结构砌体。凡违反此规定的,其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等所有相关手续不予批准,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单位将给予相应处罚,严重者将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三、做好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建设,继续扩大试点项目,做好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

  十四、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及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缴和使用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对墙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缴的有关法规及文件,使这一调控措施发挥其真正作用。财政部门及墙改部门要加强监管,政策要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严禁以各种各义对其减免或缓缴,做到应收尽收、应返尽返,运用好此资金,加强对新材企业及节能减排项目的扶持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

  十五、加强建筑节能的培训。自2011年1月1日起,凡从事建筑节能的管理、图纸审查、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质量监督等各类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一定要有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节能培训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否则不能从事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市建筑节能行政主任部门依据我市从业人员情况,组织对全市建设(开发)、施工、审图、设计、监理、检测、质量监督和外埠在阜新的开发、施工、设计、监理等机构的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统一进行节能培训、考试、取证。对未经节能培训的项目经理、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质检、检测、材料、监理等各类人员登记入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执业、从业人员无证上岗者,责令停止作业,并录入该人员所在单位不良行为档案。在企业资质年审、年检时给予相应处理。

  十六、加强宣传。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筑节能宣传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制定相应宣传方案,通过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抓好示范推广,总结典型经验,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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